1999年11月,家住上海市某弄的王先生、曹女士夫妇及女儿王某(复旦大学研究生)煤气中毒身亡。深感悲痛的两家老人准备通过律师向法院递交诉状。他们认为,由于煤气公司违章操作,将应装明线的管子变成暗线,且数十年未有更换,煤气管锈蚀,造成煤气泄露扩散,导致王家三口惨死之祸,煤气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。关于对死者之一、复旦大学女研究生王某的索赔,诉状提出了100万元的“人才赔偿费”。原告代理人张尧根律师认为,21岁的王某才华横溢,前途不可估量。其死亡,对家庭、对复旦大学是一笔重大损失,也是国家人才的一大损失。因此,提出百万索赔并无不当。
(《青年报》2000.5.18袁小泓 文)